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321号。
***、***与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本院受理金顺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12破4号民事裁定,批准金顺公司重整计划,现该破产重整案件尚未终结。因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光申
审 判 员 杨 慧
审 判 员 郭家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礼川
代理书记员 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