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初3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沅陵县。
第三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1672728Y。
诉讼代表人:聂海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航,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利建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运
书 记 员 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