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初6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
诉讼代表人:聂海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舒易成
审 判 员 杨立平
审 判 员 夏英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朗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