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1672728Y。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怀中民二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金顺公司开发的“金海名苑”(后改名“梧桐里”)A栋40套房产(房号为:502、504、505、601、602、604、605、606、701、702、704、705、706、801、802、804、805、806、901、902、904、905、906、1001、1002、1006、1101、1102、1103、1106、1201、1202、1203、1206、1301、1302、1303、1306、1406、1502)作价901.26万元(拍卖保留价912万元扣除委托评估费4万元、执行费6.7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金顺公司所欠该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01.26万元。被执行人金顺公司开发的“金海名苑”A栋40套房产(房号如上)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本院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3)怀中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怀中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均已经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给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7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金顺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顺公司管理人。2018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8)湘12破4号民事裁定,批准金顺公司重整计划。怀化农商行就取回上述40套住房,多次向管理人要求未果,遂向本院提出一般取回权纠纷之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判决: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套房屋销售价款1354.08万元。后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湘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2013)怀中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2018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8)湘12破4号民事裁定,批准金顺公司重整计划,现该破产重整案件尚未终结。因被执行人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民初53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光申
审 判 员 杨 立
审 判 员 郭家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礼川
书 记 员 罗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