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83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1672728Y。
法定代表人:陈兰英,经理。
诉讼代表人:聂海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睿麒,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系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林,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防控疫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王湘辉
人民陪审员  沈金星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佘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