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16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通达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李春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通达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11执恢16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李春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克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