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住所沈阳市大**。
申请执行人****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37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11月13日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状状况,以上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4执45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薪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