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22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通达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通达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证券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1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代理审判员 张 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