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

某某与某某及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民初59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被告:***。
被告: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价值总计人民币5,000,000元的银行存
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