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2执异185号
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大连分行)、被执行人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君、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曲凯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渤海银行大连分行已向被执行人尽到了通知义务,申请异议人已取得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并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大连分行未提出异议,且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故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408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7)辽0202执2723号,至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7年11月24日,渤海银行大连分行与华融资产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渤海银行大连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该公司,并于2017年12月7日,在辽宁日报刊登公告,向被执行人催款并履行告知义务。
本院(2017)辽0202执272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书 记 员 刘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