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沈阳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
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阳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工业园东区3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忠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地辽中县外环路18号,(现办公地址于洪区洪湖北街7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文君,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开原鼎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清北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力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云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浩臣,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被执行人:姜晓东,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李文志,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被执行人:吴秀英,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被执行人:沈阳星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沈阳星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沈阳紫金铜业有限公司、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君、开原鼎丰铜业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沈阳云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浩臣、姜晓东、***、李文志、吴秀英、沈阳星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辽0103执255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立军
审判员  杨红超
审判员  赵日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