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0187号
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56H室。
法定代表人:庄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男,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先锋大厦1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任勇,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蓉,女,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上海融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东涛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