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7678号 被执行人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南段路东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于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了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2022年1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