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泳,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洪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新,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上诉人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8)新2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上诉人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上诉人鄯善县智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常  昳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明古丽·艾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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