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986号
原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柯克亚。
法定代表人:李光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黎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琪,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泽,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翼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柯
书 记 员 焦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