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希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丽丽,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卫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鄯善金汇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徐明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岗,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执行担保人:新疆金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申洪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担保人:申洪宪,男,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新疆金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鄯善金汇焦化有限公司、卫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证经字第8148号、第400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证经字第8148号、第4000号执行证书指定由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 长 安
审判员 杨 旭 暖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依尔江·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