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4号
原告: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柯克亚。
法定代表人:杨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迎春,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辉,该公司会计。
被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柯克亚。
法定代表人:申洪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黎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发现本案诉讼费未按双方争议的标的收取,于2022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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