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81执300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刁镇工业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蕃地区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申洪宪,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任文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