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0102民初2019号
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以下简称时尚衣缘商行)与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尚衣缘商行的负责人臧光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清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地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8月15日,天山区碱泉街3号15号楼后进水主管道爆裂漏水,致使原告的店面里的货物及店内设施受损。经查明,该供水管道位于小区计费总表至用户终端之间。根据2014年8月19日,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区供水公司与新大地物业公司签订的《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该漏水的位置应由被告新大地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故本院认为新大地物业公司未妥善尽到管理、养护义务,管道漏水致使原告受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时尚衣缘商行系房屋租赁关系,该房屋的水、物业管理费等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时尚衣缘商行自行承担,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对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乌鲁木齐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我方仅对公共用水管道、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8月19日,我方与新大地物业公司签订的《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该合同的第四条明确约定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产权分界点水源一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另一侧由用水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涉案漏水点所属管道及附属设施、漏水位置均属于新大地物业公司,故应由新大地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方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租赁的房屋属于地下室房屋,在明知房屋地理位置、地势位置,明显不足以防范漏水,雨水侵害的情况下,未做出任何防水、防雨的必要防范措施,因此,原告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2020年8月15日,天山区碱泉街3号15号楼后管道爆裂漏水致使原告受损,漏水事故发生时属疫情防控期间,原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自来水主管爆裂造成的,我方只是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出租方,不是自来水管线产权方、管理方,我方没有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的意见,该漏水的位置属于被告新大地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时尚衣缘商行要求的误工费26880元(224元/天×60天×2),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时尚衣缘商行要求的房租3000元(1500元/月×2个月),因管道漏水致使原告时尚衣缘商行暂不能正常营业,应给予10天必要的清理修复时间,该时间内的房租损失500元(1500元/月÷30天×10天),本院予以支持;多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新大地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相关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8日,原告时尚衣缘商行租赁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天山区碱泉街3号房屋一间,用于服装经营。2020年8月15日,天山区碱泉街3号15号楼后进水主管道爆裂漏水,致使相邻原告的店面货物被水浸泡。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受损货物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所出具新瑞丰评报字(2021)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65700元;新疆铭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水浸泡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所出具新铭鉴字(2021)第02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修复工程造价为12158.60元。经查明,天山碱泉街3号原告所租赁的房屋,由被告新大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8月19日,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区供水公司与新大地物业公司签订的《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合同第四条载明:“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和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另查明,由原告预付给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1500元;新疆铭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评估报告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照片、供货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事故实时地点平面图、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物品损失65700元、修复工程造价损失12158.60元,合计77858.60元;         二、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房屋租金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对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对被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款项总计78358.60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为99979元,核定给付金额为78358.60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78.38%,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山区碱泉街时尚衣缘服装商行负担248.57元,由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1.17元;邮寄送达费20元;评估费150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金强
书记员    赵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