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5民初5293号 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城建大厦1栋26层1-8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区北工业园五**以西中基公司以南浦瞾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758.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4,255.23元。2.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223,758.7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预制直埋保温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预制直理保温管,合同金额为447,517.44元,在原告将货物全部运送至施工现场7日内,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应当按照总货物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物总金额30%的违约金。原告将全部货物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对已供保温管进行决算确认被告应付货款为447,517.44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仅于2020年12月9日付款223,758.72元,余款223,758.72元至今未付。原告经经多次索要未果,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及时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付款现原告未及时开具发票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原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7日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预制直埋保温管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447,517.44元,原告将全部货物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对已供保温管进行决算确认。2020年12月9日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223,758.72元,剩余223758.72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件事实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制直埋保温管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223,758.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江苏龙桥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清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上的违约金合同上有明确约定,该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过高,本院具体确认为33,563.81元(223,758.72×15%)。 综上所述,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3,758.72元; 二、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33,563.81元; 三、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223,758.72元为基数,向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11元(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97.94元,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3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依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木妮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