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长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清河县清河镇友好南路15-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5,006.49元、执行费11,45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905,006.49元。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目前为止,本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有905,006.49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布都***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  海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