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 法定代表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路133城建大厦1栋26层1-8间。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忠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忠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新大地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反而起诉我公司索要剩余货款,并且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我公司账户,导致我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也影响了生产经营,为避免扩大损失,我公司被迫按照新大地公司的要求进行调解;2.本案未付货款是2,120,261.2元,新大地公司要求索要的违约金高达1,381,326.9元,占未支付货款的63.8%,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将本案提起再审,依法纠正。 新大地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公司多次违约未支付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是4,604,423元,调解书中的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调解系忠泰公司自愿,内容合法,忠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忠泰公司认为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违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奕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