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荀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葫芦岛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影视)申请执行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亿地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查封了鸿亿地产名下两套房产。现鸿亿地产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戈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