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街鹏润大厦A座1105室。
负责人:廖鸿程,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可,北京乾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69号。
法定代表人:邓春忍,该公司经理。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与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京仲调字第003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以(2022)辽14执28号立案。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的(2020)辽14执85号案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协议纠纷案中冻结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银行存款27270万元。2021年3月9日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40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案应得执行款1200万元。依据(2022)京仲调字第0034号调解书,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6,059,168.03元。本案执行费57,696.00元,上述款项总计6,116,864.03元,应在(2020)辽14执85号案执行款中支付。2022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22)辽14执2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辽14执85号案执行款6,116,864.03元,支付本案申请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6,059,168.03元;执行费57,696.00元。至此,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034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03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玉臣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刘兴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春元
书 记 员 张 东
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