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连山区兴工街某某物资经销处、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250号
原告连山区兴工街***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0WH74N12。
经营者崔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6459936X4。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山区兴工街***物资经销处诉被告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山区兴工街***物资经销处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山区兴工街***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00元,减半收取658.50元,由原告连山区兴工街***物资经销处承担。
审 判 长  张浩月
人民陪审员  谷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石 盼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