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温瓯行审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区便民服务中心7楼,组织机构代码75805027-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虞文波。
被执行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银来花苑A幢203-1室,组织机构代码7210519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2-09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加处罚款8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2-09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5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0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2-095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