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时起,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银来花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时起因与被申请人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时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