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2民初375号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红嘴开发区文博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才,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董事长。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