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永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永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玉娜,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永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3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潍坊永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100148元、执行费1402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任务。
本案在执行期间,我院已经采取查控措施。本院已将查控信息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中杰
执行员  赵喜军
执行员  张媛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