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923号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捷能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书 记 员 徐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