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吉03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纠纷一案,(2017)吉03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存款65090元,后该公司主动将65090元电汇到本院执行款帐户,本院于2018年3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4212元。至此,(2017)吉03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吉03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管玉波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