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27442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