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18271号之一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仁里街25号A栋1楼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