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觅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9民初541号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农村红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宜宾觅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江霞路(水映金沙商住小区)2幢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崇光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觅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