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2执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川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费7000元、诉讼费8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於国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