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8967号
原告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宙公司)与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瑛基量公司)、陕西天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瑛基量公司、天海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基于原告举示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瑛基量公司出具的《收条》,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借款协议》载明的最迟还款时间2009年12月31日,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推定适用六个月保证期间;而无证据表明原告在该时间起的六个月内向天海星公司主张权利,故保证期间已过,天海星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10日,周文治与瑛基量公司、天海星公司(原陕西金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1、瑛基量公司向周文治借款1200000元;2、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未按期还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最迟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3、天海星公司承担无限担保责任;4、宸宙公司享有周文治同等的权利。2009年8月10日,周文治与宸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宸宙公司。瑛基量公司出具《收条》三张,载明收到款项金额为96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周文治实际出借金额为800000元。
一、限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0元,由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波 人民陪审员  徐亚琴 人民陪审员  谭兴福
书 记 员  彭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