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275P。
法定代表人:李长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基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彭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1157822J。
法定代表人:沈兴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铜**基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调查、现场临柜、临控等传统查控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仅有零星少量存款且无交易变化,已进行冻结。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8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0元,本案执行费10400元未能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铜**基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