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275P。
法定代表人:李长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11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两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渝0118执4746号案件、(2020)渝0118执2599号案件的应收执行案款130000元,因上述两案均未实际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1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15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渝0118执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晏 斌
审 判 员 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 鑫
书 记 员 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