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8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宋迎春,女,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27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货款20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款1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完全兑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6000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