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15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27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30444.22元及利息(以125469.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974.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454元,但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冻结并扣划的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00元;扣留的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渝0118执4764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扣留的被执行人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均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重庆宸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130444.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4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3400元据实抵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