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5886号之二
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465960。
法定代表人:章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工业园区河庄大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294432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