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马市街**,组织机构代码143131243。
法定代表人汪乾。
委托代理人沈杭,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工业园区河庄大道边组织机构代码742944326。
法定代表人高恩光。
委托代理人顾叶丹,单位员工。
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因履行时间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曦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