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2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组织机构代码:MA27XAK79。
法定代表人陈炳聪。
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工业园区河庄大道边构代码:742944326。
法定代表人高恩光。
申请执行人***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勉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43985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6798.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5××××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现未实际扣押。查封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房产。因该房产已设有抵押权负担,申请人认为系无益处置,申请暂不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恩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琮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增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