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初2570号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

区马市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汪乾,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

山区河庄工业园区河庄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高恩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

城区清吟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濮思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慧,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

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周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

哲、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

丹、被告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

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为:1.判令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

款1044800元;2.判令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违约金208960元;3.判令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

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

限公司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被告杭州湖滨南山商业

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就杭州市湖滨步行街区提升改造工程签订合同一份,

载明:工程名称:杭州市湖滨步行街区提升改造工程;工程地点:

杭州市湖滨步行街区;签约合同价:21790886元;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双方还对付款周期、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湖滨步行街升

降柱分项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湖滨

步行街升降柱安装工程;承包形式:专业分包(分项内容内的所

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甲方项目中标金额的80%作为甲方支付

给乙方的合同款,若今后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则双方另行签订补

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仍以甲方签订的施工金额80%为基准;付款

方式:按总包大合同(本分项投标合同总价)同比例支付;甲方

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延期支付,每延期一日需缴纳滞

纳金,超过20天未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投标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不足弥

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补足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期

利益、律师费、诉讼费等。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27日实际投

入使用。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湖滨南山商

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出

具工程联系单一份,载明案涉分项工程增加量内容及造价,被告

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确认增加量

部分按建设单位最终签证价格下浮20%价格进行结算。2020年3

月18日,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案涉分项工程

已完工,具体完工结论同竣工验收结论。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

原、被告对于湖滨步行街升降柱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为1024000元

陈述一致;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其已按照总

包大合同付款进度标准收到合同价75%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

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湖滨步行街升降柱分项工程专

业分包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

认其已收到合同价75%的工程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杭州万宏市

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75%的付款进度支付分项工程的工程款

614400元(1024000元*80%*75%)。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与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本案工程增加量

部分的合同价进行约定,双方尚未进行结算,亦未支付过该部分

进度款,故原告向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增加

量部分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

法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故本院

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

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

以衡量,酌定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

金4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费5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被告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杭州万

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杭州湖滨南山

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14400

元;

二、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及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4元,减半收取计8267元,由被告杭州万宏

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2元,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

限公司负担2845元。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万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谧

书 记 员 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