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8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红军大道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3825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11号]及地面附属物(1号厂房、2号厂房、2号厂房地下室、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宝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