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81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红军大道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3825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号],现因该土地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已成交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