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81执恢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红军大道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3825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告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11号]及地面附属物(1号厂房、2号厂房、2号厂房地下室、机器设备)。2018年11月18日,买受人井冈山井客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360881MA3883EXOF)以4500000元(其中工业用地成交价1474757元,1号厂房、2号厂房及2号厂房地下室成交价2540555元,机器设备成交价48468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地面附属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清单)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井冈山井客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11号]及地面附属物(1号厂房、2号厂房及2号厂房地下室)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井冈山井客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井冈山井客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宝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