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81执恢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井冈山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红军大道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3825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F区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字第CL711号]及地面附属物(1号厂房、2号厂房、2号厂房地下室、机器设备)并已成交确认,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小而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群案,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根据参与分配方案领取参与分配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此案余款正在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处理并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宝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