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青原区人,住江西省青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332945.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60元,执行费4894.1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3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