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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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21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铸。
被执行人:邵建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21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44067元,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建华和申请执行人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了第一笔案款157930.17元。现因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21执91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 瑞 华


二 О 二 二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勤 星